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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时间:2015-11-28 14:56作者:admin打印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济南市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jinan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 ( 英文缩写:JECA )。
第二条 本协会由济南市各界有志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管理、使用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设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指导方针,紧紧围绕诚信立会和服务兴会的宗旨开展活动,为促进济南市的电子商务服务,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商务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点在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齐鲁软件园C座205—2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济南市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探讨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和促进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探讨济南市电子商务的行业标准,反映行业内各类单位和会员的建议,协助和促进电子商务标准的制定。协助和推进会员单位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完善;
(三)向会员和政府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预测等信息。密切联系和依托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技术、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调查研究、管理经验交流;
(五)积极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和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和电子媒体,宣传和推介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六)加强国际间、区域间交流、合作、考察,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活动,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协助企事业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电子商务领域的规范化建设;
(八)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对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九)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活动,积极开展有益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对本协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本行业有重要影响的个人;
(四)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提交《济南市电子商务协会会员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个人会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简历及相关个人资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经秘书处审核,颁发会员证书;
(五)协会将通过协会刊物、协会网站等形式对新入会会员进行通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类活动;
(三)在企业服务活动中,会员企业享有优先、优惠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费标准和其他要交纳的款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济南市电子商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协会出席重大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的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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